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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报2007——2008年度市级文明单位的通知

作者: 发布时间: 2009-03-13 00:00:00 浏览次数: 9
各乡镇、县直各部门:
      根据衡文明[2009]4号文件精神,现就做好2007——2008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  一、指导思想
  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把申报、推荐文明单位的过程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,积极构建和谐枣强的过程。坚持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原则,真正把各方面工作成绩突出、公众形象好、示范作用强的单位推荐上去。通过展示成果、树立榜样,在全县上下形成改革开放、借力发展,负重加压、以快补慢的良好局面,为推动我县超常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,营造良好环境。
  二、申报推荐标准
 (一)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  1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    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,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、精神文明三个方面建设有机结合、协调发展。
  2、领导班子认真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团结务实,廉洁勤政,实绩突出,得到群众的普遍拥护。
  3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,实行科学管理、文明经营(工作),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,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。
  4、思想道德、科学文化、民主法制教育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,干部群众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。
  5、环境整洁、干净、美化,文化教育设施完善,无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,无计划外生育。
  6、民主制度健全,群众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及监督。
    (二)对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,并在下列方面成绩优异的单位优先推荐:
  1、在建设新枣强,树立新形象,推动枣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。
  2、在县委部署的三年大变样、城乡文明生态创建等重大活动中,开拓创新,努力拼搏,成绩突出,能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,具有代表性的单位。
  3、在创新工作思路、工作方法,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办事效率、提供便民服务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。
  4、在文明单位创建过程中领导高度重视、成效显著,社会反响好,群众评价高的单位。
  5、积极参加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,在改善城乡环境面貌、提高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。
  6、积极参加“文明枣强、诚信枣强、和谐枣强”创建活动,成绩突出,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。
(三)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一律不予推荐:
  1、有“法轮功”等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单位。
  2、发性重大刑事案件、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。
  3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。
  4、破坏生态、污染环境的单位。
  5、主要负责人触犯党纪国法,受到严肃处理或正在审查中的单位。
  三、推荐要求
 (一)严格履行推荐程序;
  1、推荐申报。各乡镇、县直各部门从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筛选,形成书面推荐报告,并加盖单位公章、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文明委。
  2、初审评议。县文明委根据文明单位考评办法,对上报的市级文明单位候选单位进行初审。
   3、征求意见。县文明委综合初审情况和评议结果,征求县纪委、政法委、防范办、计生委、环保局等部门的意见,得出初步名单,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后,确定正式推荐名单上报市文明委。
  4、命名表彰。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文明委,由市文明委考核验收后,综合各方面的意见,确定无误后提请市委、市政府批准命名。
 (二)控制数量,保证质量,加强动态管理。推荐数量与上届相同,不再增加;不能发挥文明单位作用,工作停滞不前、无新起色的原文明单位不再推荐;文明单位落榜率不低于20%。
 (三)充分体现群众性和广泛性。推荐要注重面向基层,以企事业单位、社区为重点;要积极吸收民营企业广泛参与,注意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;村镇不少于推荐单位总数的10%;党政机关和司法、执法部门不超过推荐单位总数的20%。
 (四)评选推荐。各乡镇各部门务于3月20日前,根据要求组织本辖区单位申报,将推荐名单、推荐表、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上报县文明办,并由县文明办做好初审。
  附:衡水市2007——2008年度文明单位推荐表
 
                 枣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
                    2009年3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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