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枣强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

作者: 发布时间: 2017-08-10 00:00:00 浏览次数: 21

2017〕-- 8

 

 

中共枣强县委

枣强县人民政府

关于印发《枣强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乡镇党委、人民政府,经济开发区工委、管委会,县直各部门,各人民团体:

《枣强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办法》已经常委会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
 

 

中共枣强县委

枣强县人民政府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6月28日

 

 

 

枣强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责任追究及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推动文明县城、文明单位、文明村镇、文明家庭、文明社区、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,强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创建工作责任,确保创建省级文明县城目标顺利实现,根据《河北省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、《河北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》和我县《开展省级文明城市(县城)创建的实施方案》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和政府、县经济开发区工委、县直各部门、中央(省)驻枣单位等参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的各单位(以下通称责任单位)。

第三条 创城责任追究及奖惩,坚持问题导向,重在解决创城工作中不作为、慢作为、效能低下的问题。责任单位不履行、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不认真落实创城工作标准和要求,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。

第二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方式

第四条 对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方式:

(一)不认定为文明单位或取消原文明单位享受的待遇;

(二)取消年度评先资格,与年终精神文明奖项奖励挂钩。

第五条 对创建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,适度增加年终精神文明奖比例。

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情形

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对责任单位不能认定为文明单位,是文明单位的不再享受其本级文明单位的待遇:

(一)不积极开展创建工作、落实创建任务,未按创城工作要求如期完成任务,影响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的;

(二)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到位,不能按标准或创建办督导要求完成创建任务的;

(三)不能按期报送档案资料、工作材料,或报送资料经两次审查仍不合格的;

(四)被督导两次以上,或经县领导批示(现场办公),问题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;

(五)未按期完成整改通知书下达的整改任务,或整改验收不达标的;

(六)对存在问题推卸责任、推诿扯皮的;

(七)创城组织不健全、机制不完善、责任不明确,创城工作严重滞后或没有进展的;

(八)在迎检验收或复核审查等关键时期,出现重大纰漏,严重影响综合成绩的;

(九)在迎检验收或复核审查等关键时期,出现重大纰

漏,导致创城目标不能实现的;

(十)对测评得分低于测评项满分80%的各责任单位中,影响得分因素较大的相关单位。

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对责任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扣减或增加精神文明奖奖励数额:

(一)对不是文明单位或不能再享受其本级文明单位待遇的,取消年度评先资格;

(二)在创建文明县城测评得分结果公示后,对各责任单位报送材料达标度进行排名,根据各责任单位报送本项材料达标度排名、实地测评点、调查问卷测评得分情况,按比例核发精神文明奖:测评得分低于测评项满分60%(含60%)的,扣减30%以上精神文明奖;测评得分达到测评项满分60%70%(含70%)的,扣减25%以上精神文明奖;测评得分达到测评项满分70%80%(含80%)的,扣减20%以上精神文明奖;测评得分达到测评项满分80%90%(含90%)的,扣减10%以上精神文明奖;测评得分达到测评项满分90%以上的,对各责任单位全额发放精神文明奖;

(三)在创建文明县城测评得分结果公示后,对测评得分达到测评项满分90%以上的各责任单位中,完成创城任务较好的单位增加20%的精神文明奖奖励。

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

第八条 对不同责任追究情形,依下列程序处理:

(一)对责任单位实施通报批评的,由县创城办做出处理决定;

(二)对不认定为文明单位或取消原文明单位享受待遇的,由县创城办提出建议,报县文明委做出处理决定;

(三)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资格的,由县创城办提出建议,报县委、县政府做出处理决定;

第九条 创城工作责任追究情况,通过县电视台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中共枣强县委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年6月28日印发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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